一千五百九十四 给彼此以枷锁(1/4)

子产铸刑书毫无疑问是具备正面进步意义的,他的行为为后续诸侯国公布成文法律开创了先例。

然而在子产铸刑书往后的岁月里,虽然法律条文可以明确的对外公布了,却依然面临着四重严峻的挑战,整个社会并没有因此而成为法治社会。

这四重挑战其实很有代表性意义。

第一,是皇权制度下皇帝天下最大,凌驾于法律之上,不受管束,如此一个凌驾于所有人之上的家伙存在于这個世界上,等于王朝法律就是个空架子,本质上不具备真正法律的价值。

第二,帝国官僚依靠皇帝的权力生存,对皇帝负责,而不对民众负责,所以本质上也是蔑视法律的,统治阶级利用法律压迫钳制民众,法律成为压迫民众的刑具,而非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。

第三,那就是民众普遍不识字,更没有学习途径,法律条文摆在面前都看不懂,无力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,于是发展到最后出现了法学传承世家,知识分子将律法家传,世代出任朝廷法官,如大名鼎鼎的郭嘉出身的颍川郭氏。

第四,法律条文受限于时代和人们的认知,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诸多漏洞,就算发展到了法治社会,也会有讼棍一类的人物专门抓住法律的漏洞,从漏洞中获取利益,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与意义。

苏咏霖认为,王朝统治下的民间乱象,主要由这四个问题产生,大明国建国初期的一些民间乱象和 案件,也源于此。

大家打心眼儿里认为律法就是废纸一张,官字两张口,上下嘴皮子一碰,说什么就是什么,颠倒黑白又怎么了?

你一介草民还能翻了天不成?

正是因为这种普遍性的对律法的不信任不承认,社会运行成本和社会内耗才会居高不下,明明可以用律法解决的事情,却成为了正反两方拉锯的战场。

官府在其中大受好处,左右逢源,吃得满嘴流油。

这种情况是罪恶的,是不正常的,是不能被接受的。

所以苏咏霖决定对自己开刀,毅然拿掉了自己皇帝的身份,把至高无上超脱一切的皇帝给废掉,然后把自己置于法律的管束之下。

他公开的明确表示自己也不能违背自己牵头制定的各项法律,法律是可以制裁他本人的,如果他本人真的触犯了法律的话。

于是第一重挑战在苏咏霖的努力下,在目前的大明国至少是不存在了。

苏咏霖自降身份毁灭神格,把法律抬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上,让自己居于法律之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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