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31章.辩法.(4/7)
法令条文,在必要情况下允许百姓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使用强弓还击马匪山贼,先不说相关法令制定之后,百姓们恐怕都已经被马匪山贼劫掠过无数遍了……但若是某位百姓用强弓杀人之后,硬说自己只是击杀了马匪,又该如何裁定?这里面的条文规定,如何可以不留破绽?还是说,条文约定越多,破绽反而也就越多?”
顿了顿后,赵俊臣继续说道:“法令条文的延后性与漏洞,并不仅仅是体现在具体执行的方面,更还体现于新事物上!任何一个新事物的诞生,只要是有利可图,都会随之产生新的犯罪,但朝廷发现这些罪行需要时间、制定相关法令条文更需要时间……但在相关法令条文制定完善之前,我们是不是就要坐视这些罪行的不断出现?也任由犯罪人等逍遥法外?
譬如说,建州女真崛起之前,一直都向朝廷纳贡称臣,商人们与建州女真互通有无也不违背朝廷法令,但随着建州女真越来越强盛、野心也越来越大,对我大明朝已经威胁之后,却还没有彻底撕破面皮,这般情况下朝廷是否应该出手阻止商人们与建州女真的互通有无?
若是不阻止,是不是就要眼睁睁看着商人们资敌?但若是阻止,又是否违背了杨大儒的‘朝廷不可干涉法令执行’、以及‘百姓法无禁止皆可行’这两个观点?”
这一次,杨洵沉默良久,却一直都没有回答。
关于法律条文的漏洞与延后性,即使是后世法学家也没有太多办法,杨洵虽然拥有超越时代的眼光智慧,但让他立刻寻出一个解决办法出来,却也太过为难他了。
在后世,国内有一个罪名叫做“危害公共安全罪”,这项罪名的存在一向是被法学家们深厌痛绝,因为这个罪名乃是一个“口袋罪”,任何没有明确触犯法律、但又确实造成了恶劣影响的做法,都可以用“危害公共安全罪”来惩罚,但这般情况明显是违背了法学观念。
但赵俊臣却认为,这种“口袋罪”的存在是很有必要的,否则若是在相关法律条文完善之前,只能任由罪行泛滥、罪人逍遥,必然会造成更为恶劣的后果。
眼见到杨洵答不出来,赵俊臣也不纠缠,只是说出了自己最后一个疑问。
但这个疑问,相较于前两个疑问,却还要更为诛心。
只听赵俊臣缓缓说道:“晚辈还有最后一个疑问,也是晚辈最想要知道答案的疑问!
这个世界上,有许多事情的初衷目标与最终结果都是截然相反的,所以才有‘好心办坏事’的俗语……那么,律法一道,是否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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